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监督刑事执行“那些事儿”丨新时代四大检察访谈
来源:高检网、正义网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向网友介绍了最高检第五检察厅的职能,同时介绍了2018年检察机关在促进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部署、开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第五检察厅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厅厅长王守安接受媒体采访。
主持人:中国网 金慧慧
访谈嘉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五检察厅厅长 王守安
主持人:为向社会各界集中展示检察机关2018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锐意深化改革,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作为新亮点新成效,2019年“两会”前夕,最高检新闻办组织高检网、正义网,并联合12家重点新闻网站重磅推出“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地方检察机关代表与网友在线交流。
王守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第五检察厅主要职责有哪些
主持人: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40年未有之变革”。2019年初,“新版”最高检一亮相就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此次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中,您担任了第五检察厅厅长。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第五检察厅的主要工作职能。
王守安:本轮改革后,第五检察厅的主要职责是:
➤ 第一,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
➤ 第二,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
➤ 第三,负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 第四,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 第五,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检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 此外,还负责对最高检驻公安部秦城监狱检察室和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的业务指导工作。
简单来说,第五检察厅的主要职责可以概括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监管执法和教育改造监督等,还包括对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职责。
以司法办案为中心
规范监督 加强办案
主持人: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路。请问贵厅是如何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将规范监督、加强办案落实在具体工作中的?
王守安:刑事执行检察是最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业务之一。但在过去的观念中,我们检察机关的一些同志却把案件范围缩小为诉讼案件,把办理监督违法等检察业务当做事务性工作对待。这一局面正在发生重要改变。去年以来,我们在推进工作时,提出了“规范监督、加强办案”的总体要求,着重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首先,我们认真学习贯彻最高检党组部署和张军检察长重要讲话,澄清了对监督与办案的模糊认识。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使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法律监督需要通过办案来实现,司法办案是我们履行监督职责最基本的方式、手段和途径。
第二,牢固树立了规范监督理念,切实提升办案质量。规范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在第五检察厅承担的具体工作中要做到规范监督,要坚持“三大原则”。一是比例原则,就是要求监督手段、案件办理与违法行为相匹配。二是职权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根据法律规定开展,根据法定职权作为,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既不能滥用,也不能失职。三是证据裁判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在检察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固定违规违法行为的证据,无论审查、调查还是核查,都围绕证据展开,不办理没有证据支持的案件,不制发没有证据支持的法律文书。
第三,确立了司法办案的工作模式,完善了司法办案工作程序。我们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全面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工作指导、开展对办案规范、办案指引的研究论证等,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尤其是对于需要制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案件,探索建立健全线索受理、立案、依法审查或调查核实、审批处理、跟踪整改、结案归档等完备的司法程序,按照“一案一卷”的标准,进行案卷归档管理,实现了全程留痕,让每一起刑事执行检察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提升罪犯改造质量
维护监管场所秩序
主持人: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刑罚执行水平事关司法最终效果。第五检察厅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请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促进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王守安:刑事司法的功能能否实现,执行环节至关重要。我厅对通过执行刑罚实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十分重视,要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治本安全观,依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履行好刑罚执行职责,加大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权,监督落实罪犯劳动报酬,促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罪犯再犯罪率,更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和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具体工作,则是通过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保障实现刑事执行的目标任务。我们对监狱推进巡回检察试点,很大原因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
在工作部署、指导中,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促进刑事执行法律功能的实现,切实落实治本安全观。张军检察长突出强调:“要树立治本安全观,不仅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关键要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监督刑事执行违法的“标”,强化对违法执行、侵犯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人员渎职和玩忽职守等问题的监督,也要监督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的“本”,研究分析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堵漏建制的针对性意见建议,特别是要将罪犯是否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纳入监督范围,促进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地降低罪犯再犯罪比例,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财产刑执行监督、收监执行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也同样是通过监督,使罪犯得到应有惩罚和限制,促使其敬畏法律、不再犯罪,服务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
二是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直接涉及的被执行人合法权利,促使其接受改造。如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通信权、会见权、控告申诉权等,在日常监督中要格外重视这些权利,特别是要加强对“牢头狱霸”的严厉打击,加强对刑事被执行人与家属、律师依法联系的保障,加强对刑事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切实使刑事被执行人感受到,虽然有些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但他们的合法权利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切实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容易被侵害的合法权利。如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医疗健康权等,这些是需要重点保障的权利。要监督刑事执行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确保被执行人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合理的休息,使他们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这些都对促进罪犯改造很有意义。
严查司法人员
利用职权犯罪案件
主持人: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时指出,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请问王厅长,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如何部署、开展查办工作?
王守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范围。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责,最根本的是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侦查工作新的时代坐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2019年,我们计划从五个方面推进这项工作。
一是部署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规范,凝聚力量,推进工作开展。
二是依法积极履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职责。强化侦查意识,加强与相关内外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通过监督违法违规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建立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会商、研判和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市级检察院侦查办案的主体作用,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调动办案力量,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严肃查处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典型案件。
三是稳妥规范推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监察委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与监察委沟通协调,全案由监察委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线索一并移送。监察委决定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和关联的其他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的,依法开展侦查。严格立案标准,规范侦查行为,保障侦查安全,注重办案效果。
四是完善工作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细则,全面规范侦查工作。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案件线索的移送、反馈机制,推进将发现、登记和移送案件线索作为评价诉讼监督成效的重要内容。完善案件初查机制,注意发挥在侦查谋略、讯问、调查和检验鉴定等业务方面的专家的作用,健全案件效果评估机制。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需求,科学设置侦查办案组和专案组,构建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侦查办案机制。
五是着力加强侦查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快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向侦查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要战斗力。结合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特点和规律,加强信息共享平台、侦查指挥系统建设,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在办案中的运用,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科学调整侦查装备建设工作布局,重点加强市级和省级检察院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为侦查办案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下半年将全面推行监狱巡回检察
主持人:最高检决定,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12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目前,试点工作进展如何?各试点地区在积极探索巡回检察方面,有没有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王守安: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先后部署在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等12个省(区、市)开展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最高检党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高度重视,两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张军检察长多次就巡回检察试点作出重要指示。开展试点的12个省(区、市)检察院都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监狱巡回检察的组织领导。2018年9月17日,最高检分别向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司改办书面报告了检察机关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2018年11月7日,我们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联合下发监狱巡回检察衔接配合意见,不断争取工作支持,努力形成工作合力。2019年1月3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工作目录》,为巡回检察提供基本指引和具体标准。
经过半年多的巡回检察试点,各试点单位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与单纯的派驻检察为主相比,巡回检察优势明显,成效突出。
一是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进一步确立。各试点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新时代坐标,从政法工作的全局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积极转变监督理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巡回检察的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注重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努力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刑罚执行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监督目标得到进一步明确。各地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治本安全观,在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中不仅注重对监狱监管执法方面的监督,维护好监狱的安全稳定,更是监督监狱以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为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查找解决罪犯教育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维护好社会的安全稳定。巡回检察试点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发现监狱在教育改造等方面的违法问题数量大幅上升。
三是监督主动性和敏感性得到进一步提升。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容易因循守旧、固化思维,形成“熟人熟事、一团和气”“拉不下情面、下不了手”的现象,监督的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实行巡回检察后,各试点院调整充实和整合力量,采取不固定的模式组建巡回检察队伍,多地检察机关还邀请消防、安检、质检等部门有关专家以及特约检察员参与巡回检察,监督活力得到激发。
四是巡回检察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为保证巡回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给全国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具体标准,最高检专门研究制定了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目录》。各试点院按照最高检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巡回检察有序开展。
五是发现问题明显增多,监督效果进一步凸显。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各试点院开展巡回检察后发现问题数量同比明显上升。截止2018年11月,12个试点地区共有96个检察院对175个监狱开展635次巡回检察,共发现问题2668个,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55件,得到纠正511件,成效显著。
各试点地区在积极探索巡回检察方面,已经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最高检深化检察改革的有关部署,坚持效果导向,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制度机制,积极主动地推动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深入开展。2019年上半年,要求原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开展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年7月1日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对监狱巡回检察。
专项活动纠正一批侵犯
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突出问题
主持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请您介绍一下活动开展情况。
王守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最高检于2018年4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旨在通过强化刑事执行监督,进一步加大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力度,促进监管场所提高监管改造质量。
最高检通知下发以后,各地检察机关对专项活动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专项活动有关要求,陆续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分别制定了本地的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在活动方式、步骤安排、目标任务等方面,细化了最高检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发现并纠正了一批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取得较好效果。
从目前各地专项活动开展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立足自身职能,有效监督纠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行为。各地执检部门将专项活动与日常检察相结合,深入监管场所生活、卫生、劳动等“三大现场”,集中监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各类违法活动,监督监管单位依法落实各项规定,督促整改存在的监管执法问题,定期检查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医治等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构、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
二是通过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着力防止冤假错案。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探索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对涉嫌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终结前开展约见谈话,查看其入所体检表、查看办案部门提讯记录、提讯视频等形式,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及时发现、纠正和预防侦查机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配合其他刑事检察部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三是加大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各地执检部门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尤其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家庭唯一抚养承担者和已赔偿支付、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防止不应当羁押,减少不必要、不适宜羁押。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立案55858件(其中依职权审查35564件,占63.7%);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9956件;建议被采纳44713件,采纳率占89.5%。
四是加强羁押期限监督。坚决纠防超期羁押,不断巩固深化清理久押不决案件成果。一些地方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全面掌握法院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以及执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活动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高级法院通报,并指导各相关检察院及时向法院等办案部门提出整改建议,有力促进法院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五是始终把纠防冤假错案摆在突出位置。认真总结分析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推动纠正浙江张氏叔侄奸杀案、海南黄家光杀人案等冤假错案的经验,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全程参与诉讼环节、全面接触被监管人的工作优势,切实发挥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特殊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挖涉黑涉恶
犯罪案件背后的保护伞
主持人:从去年1月开始至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已满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第五检察厅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进行了哪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王守安:我们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张军检察长指示要求和扫黑除恶专项安排部署,始终将参与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不断提升政治站位,立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一是及时安排部署提出要求。在2018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座谈会上,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专门安排部署,提出工作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各地执检部门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执检部门的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是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在对该项工作作出部署之后,我们又对全国执检部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情况、典型案例、存在的困难问题等进行了一次深入调研,起草了调研报告,对各地执检部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三是各地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积极参与和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地结合自身特点,采取丰富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与权利,发动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挖余罪漏犯。四川省执检部门制作并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检察监督联系卡,列明检察官姓名及联系方式,使检察机关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建立联络沟通的桥梁,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线索。对于在押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检举涉黑涉恶犯罪的,按规定逐人逐项做好登记工作;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于检察机关不能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在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规范;不断加强日常监督,严格掌握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加强监管活动监督,积极防范黑恶势力在监管场所滋生蔓延;加强交付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绝不让黑恶势力逍遥法外。我们还通过依法审查涉黑涉恶在押人员的收押凭证、换押手续,要求对涉黑涉恶在押人员的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情况逐一核对,对涉黑涉恶在押人员的日常表现和思想动态进行重点掌握,对涉黑涉恶罪犯依法从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积极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019年,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把“破除关系网、打掉保护伞”作为下一阶段主攻方向,在积极参与和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着力深挖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背后的保护伞等职务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足工作职责,为推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做出贡献。
七大做法实现“转变提升”
主持人:最后,请您介绍一下第五检察厅在2019年有何工作部署?如何更好地行使第五厅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能?
王守安:2019年,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转变提升”为驱动,转变检察方式、工作模式和工作方式,提升监督能力、办案水平和工作质效,积极稳妥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推动工作创新发展。具体包括七大做法。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正确理念引领业务工作开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突出讲政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标本兼治、多赢共赢、保障人权、规范监督、效果至上、改革创新等理念引领业务工作,推动检察方式、工作模式、工作方式的转变,提升监督办案的能力水平。坚持把政治效果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构建办理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案件的规范化程序,促进执行机关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积极稳妥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切实保障司法人权、维护司法公正。这方面我前面已经讲到了。
三是革新工作机制,推进检察方式向巡回与派驻相结合转变。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办法、工作目录等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行对监狱实行巡回与派驻相结合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部署、稳妥开展巡回检察工作试点。认真总结对社区矫正和强制医疗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经验,依法对社区矫正和强制医疗场所开展巡回检察或派驻检察。建立有关政法机关和监管单位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是加强监督办案,推进工作模式向办案为主转变。构建监督业务案件化办理的工作程序,对于需要书面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的监督类案件,建立健全立案、审查或调查核实、判断处理、督促采纳和结案归档等办案程序。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黑恶犯罪“保护伞”。持续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深化推进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活动和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进一步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持续监督久押不决案件的清理纠正。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案件的办理,积极监督监管场所排查安全隐患、监管漏洞,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
五是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工作方式向信息智能转变。推进智能辅助办案、辅助监督系统研发、应用。进一步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办案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积极推进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财产刑执行检察信息分享、监狱与驻监检察室视频监控联网共享等信息化工作。强化大数据思维,进一步发挥业务数据在统计分析、指导业务和服务决策方面的作用。
六是完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监督办案司法行为。深入研究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办案的基本属性,建立健全针对性办案组织和案件承办机制。紧扣司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制发刑事执行检察指导性案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修订“三个检察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相关办案指引。
七是落实“重自强”要求,抓紧抓实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排查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风险点,完善制度,切实防范廉政和办案安全风险。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围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刑法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等重点业务和巡回检察改革等业务开展教育培训。加强调查研究及人才库建设,加强针对性工作指导,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研究人才在业务开展、调查研究和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文字:贾潇 图片:钟心宇 编辑:罗丽丽)